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市(县)区人社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请假的范围和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
(三)工作人员在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
(四)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 5 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严格请销假的审批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管理层级和请假事项分别报单位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请假超过 3 天的应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核准,请假在5天以上的应报上一级主要领导核准。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应报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县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制度,明确请假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批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认真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请假的登记、审核和备案等工作。
(三)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含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 5 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部门单位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五、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六、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组 织 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